早在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便联合印发了《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文件规定: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二、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三、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经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高检发研字〔2006〕4号)的要求,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201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因“寄血验子”入刑之争,紧急叫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认为上述意见有关内容是对刑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及立法法关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其他审判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应当清理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2020年12月10日,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法[2020]311号)。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对“法发〔2012〕2号”文有所突破,将禁令范围缩小到了“高院业务庭和中、基层法院”,但允许以高级法院名义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和编发参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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